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2、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被告应在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辩。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院认可。由本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上述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限制,但应在开庭之日前将证据提交本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其他权利还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