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发生争议的是原告自己享有的,或者其依法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的民事权益。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
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如被告是公民的要载明被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载明其名称、住所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其要求被告承担某种责任,履行某种义务,有数额的还应写明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不能笼统地将权利主张表述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除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外,原告还应提出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原被告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或侵害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不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范围及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除起诉涉及的争议事项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外,还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起,而不得任意向其他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