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8%+6800元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7%+11800元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6%+21800元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5%+41800元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100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2400元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27400元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 %+67400元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不由申请人预交。
七、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 元。
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2.5%-200元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2%+300元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1.5%+1300元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1%+3800元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9%+4800元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8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0.5%+180元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5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5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1000 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2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520元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 元。
六、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 / 3 交纳。
八、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九、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