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于2010年2月进入吴江某汽车部件公司工作,职位系技术部主管。2012年端午节前后,小陈与其妻子小朱私下为公司客户向总制作两套产品,制作产品的原材料大部分从公司供应商处采购,两套产品货款为35000元。2012年8月,公司发现了小陈与小朱接私活的情况,小陈与小朱为此向公司作出了书面的检查,明确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损害公司利益。2012年底,公司就小陈接私活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陈赔偿公司违约金、损失共计350000元,仲裁委对此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支付小陈保密费,也没有与小陈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故公司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至于公司的损失,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大小,故对公司要求小陈支付损失的主张亦未予支持。
公司仍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与小朱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但因为公司未与小陈、小朱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也没有支付小陈、小朱相关保密费用,所以对于公司有关违约金的主张亦未予支持。但是小陈、小朱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主张小陈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因公司未能举证损失的大小,所以由法院根据小陈、小朱出售相关产品所得35000元酌情判定小陈赔偿公司损失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