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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admin    访问量:3731    发布时间:2014/3/13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七、“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八、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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